獨立審計職能
根據 公司註冊處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適用) (2025年3月)“
3.4 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應顧及其業務的性質、規模及複雜程度,以及該等業務所引起的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
風險,實施相應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有關制度應包括:
(a) 合規管理安排;
(b) 獨立審計職能;
(c) 僱員甄選程序;及
(d) 持續僱員培訓計劃3.11 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應設立獨立審計職能。此職能應能與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的高級管理層直接溝通,並應具備充足的專門知識及資源,以履行職責,包括對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進行獨立檢討。
3.12 審計職能應定期檢討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以確保制度有效。有關檢討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
(a) 信 託 或 公 司 服 務 持 牌 人 的 打 擊 洗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資 金籌集制度、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評估框架及風險為本 方法的應用是否適當;
(b) 可疑交易舉報制度是否有效;
(c) 合規職能是否有效;及
(d) 負 有 打 擊 洗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職 責 的 職 員 的 警覺性。3.13 檢 討 的 頻 率 及 範 圍 應 與 其 業 務 的 性 質 、 規 模 及 複 雜 程度,以及該等業務所引起的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相稱。在適當情況下,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亦應尋求外界人士進行檢討。
獨立審計職能 – 常見問題
以下根據公司註冊處 2023 年 5 月 5 日 常見問題 FQA 內容
問 1 獨立審計職能的職責是什麼?
答: 由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設立的獨立審計職能應定期檢討持牌人的打擊洗錢
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下稱「反洗錢及恐怖分子集資」)制度,以確保制度有效。有關檢討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
(a)持牌人的反洗錢及恐怖分子集資制度、洗錢及/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下稱「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評估框架及風險為本方案的應用是否適當;
(b)可疑交易舉報制度是否有效;
(c)合規職能是否有效;及
(d)負有反洗錢及恐怖分子集資職責的職員的警覺性。
問 2 誰可擔任獨立審計職能?
答: 內部員工或外界第三方均可擔任獨立審計職能。審計職能應能與信託或公司
服務持牌人的高級管理層直接溝通,並獨立於被檢討的職能/人士。獨立審計職能應具備充足的專門知識及資源,以履行職責,包括對持牌人的反洗錢及恐怖分子集資制度進行獨立檢討。
問 3 已擔任合規主任或洗錢報告主任的人士,是否可以同時履行審計職能?
答: 不可以。 獨立審計職能應獨立於被檢討的職能/人士。合規主任或洗錢報告主任不能同時履行獨立審計職能。
問 4 我公司只有數名職員,難以委任適當的職員履行獨立審計職能。我該怎麼辦?
答: 不論業務規模,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都必須設立獨立審計職能,以檢討其反洗錢及恐怖分子集資制度的有效性。如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缺乏合適人員以履行獨立審計職能,應尋求外界人士協助。
問 5 獨立審計職能須檢討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的反洗錢及恐怖分子集資制度的頻率及範圍為何?審計職能是否必須由外界人士履行?
答: 檢討的頻密程度及範圍應與持牌人業務的性質、規模及複雜程度,以及該等業務所引起的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相稱。由外界人士進行檢討並非強制要求,但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應在適當的情況下尋求外界人士進行檢討。
TCSP General Union (本會) 對 註冊合規審計師的專業及道德操守要求:
道德準則的原則
- 誠信
合規審計師的誠信建立了信任,從而為他們的判斷提供了基礎。 - 客觀性
合規審計師在收集、評估和傳達有關正在檢查的活動或流程的資訊時表現出最高水準的專業客觀性。合規審計員對所有相關情況進行平衡評估,在做出判斷時不會受到自身利益或他人不當的影響。 - 保密性
合規審計員尊重他們收到的信息的價值和所有權,未經適當授權不會披露信息,除非有法律或專業義務這樣做。 - 能力
合規審計師運用履行合規審計服務所需的知識、技能和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