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 615 章)(《打擊洗錢條例》),任何人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在香港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港幣 100,000 元及可被判處監禁 6 個月。
- 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 《打擊洗錢條例》第 5A 部生效後,公司註冊處轄下的「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者註冊辦事處」會實施及執行為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而設的新發牌制度。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亦須遵從有關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法例規定。
- 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必須評估其業務的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並就以下事項制定及實施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以下統稱為「反洗錢及恐怖分子集資制度」):
- (a) 風險評估;
- (b) 客戶盡職審查(下稱「盡職審查」)措施;
- (c) 持續對客戶進行監察;
- (d) 可疑交易舉報;
- (e) 備存紀錄;
- (f) 僱員甄選程序;
- (g) 員工培訓;及
- (h) 獨立審計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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